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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婴儿(包括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出生的婴儿)出生后应在一个月内,持以江西省出生医学证明及父母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等证明材料向婴儿父亲或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登常住户口。
1、窗口提交材料,申请被受理的,办事对象可获得实施机构出具的受理通知书;申请不被受理的,办事对象可获得实施机构出具的不予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书的内容包括不予受理的理由;
2、提交申请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当场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的,办事对象可当场获得通知书,通知书应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1、《出生医学证明》,无《出生医学证明》的,当事人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补发。
2、父母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父母的《结婚证》(非婚生的除外)。
办理时限:当场办理好
办理地址及上班时间:派出所,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9:00-12:00 下午13: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